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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三个案例入选湖北省这场新闻发布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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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白瘕风 http://m.39.net/baidianfeng/index.html

近日,省妇联、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法治教育宣传的效果,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3个典型案例。宜昌中院甄选报送的3个典型案例入选,充分体现了宜昌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贡献的司法力量。

(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一起来了解

这3个典型案例

1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周某某与向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周某某、向某年开始同居,同年11月生育女儿向某甲。年3月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向某与周某某的父亲发生冲突,经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向某承认动手打了周某某的父亲,并赔礼道歉,同时约定小孩随周某某生活,向某依法享有探望权。此后双方开始分开居住生活,小孩跟随周某某生活。周某某于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周某某抚养,向某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于年3月就小孩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同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故周某某请求女儿随其生活应予支持,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向某依法应承担女儿向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减少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的困境,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适婚成年人选择依法缔结婚姻,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

2弘扬文明家风方面:02邓某甲与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继承纠纷案

邓某某与凌某某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大女儿邓某乙、二女儿邓某丙、三女儿邓某丁及儿子邓某甲。夫妇二人生前共有一套房屋。邓某某去世前与儿子邓某甲、二女儿邓某丙及邓某丙的儿子共同在该房屋居住生活,邓某某的生活起居主要由邓某丙负责。为方便生活居住,邓某丙于年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邓某某去世后,该房屋由邓某甲、邓某丙及邓某丙的儿子继续居住使用。经评估该房屋(不包含装修价值)价值33万元,装修残值7万元。邓某某与凌某某夫妇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二女儿邓某丙诉讼主张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与凌某某夫妇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二女儿邓某丙于年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装修添附价值不属于遗产,应归邓某丙所有。关于遗产的分割,因邓某某生前生活起居多由邓某丙照顾,其丧葬事宜也主要由邓某丙办理,邓某丙主张应多分遗产,综合全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邓某丙在四继承人分配份额均等的基础上多分得房屋价值的5%。据此对案涉房屋继承份额进行了分割处理。

邓某某去世后,丧葬事宜也主要由邓某丙操持办理,邓某丙对父亲邓某某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在分配遗产时对邓某丙适当予以倾斜,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判结果既尊重了事实,又对邓某丙的尽孝行为予以肯定。本案倡导弘扬了尊老尽孝的家庭美德。

03李某与陈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年起与张某某婚外同居生活。张某某在明知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于年与陈某生育一子。年至年间,陈某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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