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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年7月20日上午,一则名为“男子在白水河保护区内猎杀林麝就地烹食获刑1年“的报道在野保圈里掀起了一阵热议,大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不解。
猎杀两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最终判决了1年有期徒刑,是轻还是重?
环保行动者法律支持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看到后,决定分析这一则案例,给环保行动者解答疑惑。
量刑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结合本案一审判决书()川刑初51号,涉及到量刑的有以下几点:
1、本案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判决书可以推断出,袁胜华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种情形。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麝香市场的巨大需求和昂贵价格的诱惑,栖息地的破坏和人为猎杀取麝,我国林麝野外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林麝野生资源几近枯竭,许多地方麝已濒临灭绝。80年代之前,每10年减少一半,在80年代以后几乎每5年就减少一半。这种速度发展下去,麝资源在我国已面临绝灭。
在林麝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同时,国家林业局将麝类列为"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15大优先保护拯救物种,以工程措施促进麝类野生种群的恢复和发展。
本案中,袁胜华残忍杀害林麝高达2只,严重破坏了麝类本就稀缺的资源,应当属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2、本案具有自首情节的减刑幅度仅为20%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胜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自首或立功,本案袁胜华是在犯案后接到电话后到森林警察大队投案的,符合本法条第四种情形,“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即减刑一年,按照4年以下进行量刑。
3、同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是如何进行量刑的?
对于同类的案件,支持中心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一个类似的判决。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洋刑初字第号”载,
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一只,属于法定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的情形,同时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人民币。
在这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猎杀1只一级野生动物,1只二级野生动物就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在本案中,袁胜华猎杀了2只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比照此案应当不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比照这个案件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林护字[]72号)和《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案刑事处罚的罚金太低。结论:
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袁胜华一案中具有多处不当之处,量刑畸轻。
鉴于目前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猖獗的情形,环保行动者法律支持中心认为,对此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要求将袁胜华收监执行;
2、要求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
3、要求该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
4、要求当地人大代表质询法院院长;
5、要求接受社会公益组织及公众的监督
6、要求对本案的同案犯范某1、范某2绳之以法。
附本案一审判决书:
环保行动者法律支持中心,是环保行动者的共享法律部,源于对环境公益的热爱,凭借自身专业知识,依托高校教授资源,对接环保行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亟需的各类法律咨询需求。包括对环保行动者赋能,对可能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进行格式化,对已有案例进行及时整理总结等,以推动环境问题的法治化和环境治理的科学化。
负责人:*楠
联系邮箱:hua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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