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国际三八妇女节前夕,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零容忍,在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撑起“保护伞”,筑起“隔离墙”。
据悉,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洪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以及子女教育问题争吵不断,并发生过肢体冲突,申请人刘某一直认为洪某对其动手只是家庭内部矛盾,为了面子息事宁人,刘某选择将丈夫殴打自己的情况一直隐瞒。年年初,被申请人洪某提出协议离婚,二人到区民*局申请时,按照新的离婚登记程序,双方应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但二人回到家中后再次发生矛盾,争执中洪某将刘某踢到在地后,手持电暖气击打刘某头部,致刘某“头皮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刘某进入房间躲避并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刘某亲属得知该事件以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刘某遂向南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南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门诊病历、照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以及申请人的陈述等书证表明申请人有可能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南郑法院及时立案并在48个小时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抄送辖区派出所以及社区协助执行,禁止被申请人洪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洪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在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撑起“保护伞”,筑起“隔离墙”,有力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维护了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文中均为化名)
丨来源:南郑区人民法院
丨法律顾问: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许婧律师
丨编辑:谢婷
丨审核: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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